法官解读案例:孩子在校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近日,记者从合肥市两级法院获悉,近年来学生在校园意外受伤,学校成为被告的案件增多,学校被法院判决赔偿责任例也有所上升、赔偿金额有所增加。校园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社会关注度高,法官为记者分析了几起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1
“课内”受伤,学校难逃其责
家住庐江县万山镇的邢军今年13岁,在该县万山镇*学校就读。前不久,体育教师金某某在上课时,因天气炎热,将集合地点指定在有树荫的操场边缘。邢军在自行到达指定集合地点的过程中,迎面撞上单杠体育设施,倒地受伤。
合肥市庐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操场上体育课的期间,由于该校体育教师疏于履行注意及管理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万山镇*学校承担30 % 的赔偿责任。
点评:法官告诉记者,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课内”显然老师更有看管义务,所以,如果学生在“课内”受伤,学校肯定要承担责任。
案例2
“校内”受伤,学校被判全责
9岁的小雨、10岁的洋洋系包河区一小学三年级同班同学。2011年4月25日早自习期间,10岁的洋洋根据老师的要求在校内维持秩序,因挥舞路队牌致9岁的小雨右侧前牙折断。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雨与洋洋均系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小雨之伤虽然系洋洋所致,但洋洋系经教师指派对班级进行管理,故学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点评:法官解释说,尽管孩子在校期间是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像案例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3
十岁是“槛”,学校责任不同
吴明与杨峰均系高二学生,在一次课间休息时,杨峰追赶吴明期间,吴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法院审理认为,吴明在课间休息时与被告杨峰嬉闹,造成左肘部摔伤致残,对于该后果,二人均有过错,应负同等责任。学校对此损害后果,事先无法预料,也没有过错,因而不承担责任。
点评:采访中,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民庭的张法官告诉记者,被侵权孩子的年龄如果在十岁以下,侵权责任法里有明确规定,孩子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那么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十岁以上的孩子举证责任就在被侵权一方,也就是只有受伤的学生来证明学校看管失当,学校才应承担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