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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闵专线(南奉公路舟乐路招呼站下);
2、南团快线、奉南线、石南专线(唐家村公交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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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1月13日 16:12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官方微博@中国消防 发布消息称:据了解,消防车是在扑救完火灾归队途中,下收费站时被称重的,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开具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消防车是非营运特种车辆,不应按普通货车标准!
当晚22:31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发布【关于“消防车走高速因超载被处罚”一事的情况说明】@重庆消防
2019年1月13日,“中国消防”新浪微博发文称:“消防车走高速因超载被处罚”。获知该信息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度重视,成立调查组立即进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9年1月11日15时12分许,“渝X****应急”消防车在G65包茂高速公路重庆武隆收费站下道,收费站称重显示为两轴车、总重20.4吨。一线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误将其作为社会车辆发放了“违法行为告知书”,后经核查未予处罚。目前,总队已与消防部门进行了沟通并取得谅解,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下一步,总队将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坚决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将一如既往支持消防工作。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2019年1月13日
重庆消防车超载被查,还要处罚,经媒体曝光后,交警立刻澄清,查错了,是自己人,并立刻纠正错误,从而避免了“大水冲了龙王庙”事件。那么,对普通百姓来说,罚也是你们,不罚也是你们,消防车辆超载到底该不该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的法治要求。对消防车超载,可不可以一视同仁进行处罚?特种车辆有什么特权,又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就让我们来专业解密一下。
超载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我们来看一下,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给重庆消防车在2019年1月11日发的是《违法行为告知书》,并不是处罚决定书,上面仅有违法事实的描述,“经高速公路称重系统检测,你车实施了超限超载行为”,要求立即消除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并没有提供处罚的法律依据。那么,车辆超限超载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
由上可见,“消防车是非营运特种车辆,不应按普通货车标准。”重庆交警处罚消防车,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处罚,就是违法。
消防车等特种车辆有哪些特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这种优先通行权,是有一定限制的,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这也就是说,在依法“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情况下,如果消防车违反交通法规,同样也要像其他社会车辆接受违法处罚、“吃罚单”。
“
重庆消防车该不该吃罚单,你搞清楚了吗?
”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五十三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2018年美国当地时间3月27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周立波持枪涉毒案在纽约州长岛拿骚县法院再次开庭,这一次开庭与以往不同,形势似乎出现了大反转。周立波称,“我没有承认蛇形开车,也没有与美国检方达成任何共识,我一点罪也没有。”周立波辩护律师史蒂芬·斯卡林表示,对于申请法官撤销此案已经比较有把握,表示将提出动议申请法官撤销案件,法官宣布将于5月9日再次开庭。周立波的律师史蒂芬·斯卡林是何许人也,他如何做到力挽狂澜?律师使用了什么秘密武器?这不得不说说美国法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美国律师无罪辩护的大杀器,许多经典案例如辛普森案,都是律师充分利用这条规则,最终使当事人无罪释放。
周立波的超牛律师史蒂芬·斯卡林
上海刑事律师周立波案的“救命稻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此次出庭,周立波换了一个超牛辩护律师,那就是斯卡林。在其个人网站上的简介显示“曾被《纽约时报》评为过去4年中的百大超级律师之一”。已经做了49年的律师,经验可谓绝对丰富。姜还是老的辣,斯律师对美国的法律规则可谓是了如指掌了。让我们来看斯大律师是如何一番神操作,扭转被动局面的。
斯律师与警察的精彩辩论
警方:在周立波车子上发现毒品和手枪。
斯律师:周立波当时确实在开车,但不清楚武器和毒品是怎么到车里去的。这个事情应该由你们警察来举证。再有,现有物证手枪和毒品上并没有周立波的指纹和NDA。警方凭什么说是周立波放在车上的?
警方:周立波当时在打电话,而且是蛇行,非正常驾驶,犯了开车打手机罪。执勤警察证明,在Bayville大道看到一辆黑色奔驰车的司机拿着手机,“荧光幕亮着,驾驶好像是在看着屏幕”。
斯律师:警察你要搞清楚,什么是打电话,在相关法律中,开车打电话的法律规定是手机离耳朵一定距离,周立波当时没有把手机放在耳边。
紧接着,斯大律师拿出电话公司的通话记录,周立波当天这个时间没有打过电话,没有通话记录。
警方:搜查车辆是经过周立波同意的。当时车上周立波好友唐爽充当翻译,在警察询问过程中,经过沟通,周立波点头同意搜查的。
斯律师:周立波是中国公民,讲普通话,不讲也不懂英语。周立波从来没有同意搜查车辆和行李。警察应该提供同意搜查的书面证据。
在这几次交锋中,最后一个问题最为关键,也是辩护律师终极武器。美国有严格而复杂的证据规则。如果警方拦停、搜查周立波车辆没有合法理由,存在执法瑕疵,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若警方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该证据将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也就是说,搜出来的手枪也好,毒品也好,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呈堂供证。指控周立波犯罪就没有了任何证据,这也是斯律师为什么向法庭申请撤销案件动议。
上海刑事律师周立波案的“救命稻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3月23日开庭前,周立波发微博称,“本人只有冤屈,沒有过错,更无罪行”。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obtained evidence),是指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的统称。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美国对违法搜查、扣押所获得的证据采取的是强制排除的态度。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禁止无理搜查。事实上,最高法院已经把搜查定义为警方侵入某人有预期合理的隐私的一定范围场所。构成合法搜查的条件是:(1)获得搜查证;(2)无证搜查,适用于紧急情况、室外的搜查和有逮捕证的情况;(3)经同意的搜查。然而对同意有一个推定的限制,如果警方非法临时扣留或逮捕嫌疑人,任何同意都是无效的。另外,美国司法中还有严格的“毒树之果”证据排除规则。“毒树之果”一词中毒树指的是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毒树之果指的是从毒树的线索中获得的证据。美国将证据排除扩大到“毒树之果”,统统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
美国为什么制定那么严格的证据规则?这样不会放纵真正的犯罪吗?非法证据排除好处很多,有助于控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督促执法机关守法,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保障人权。我国目前已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仅是对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予以排除,对其他证据还是有选择地使用,并不是彻底的非法证据排除。这是中外不同的司法观念所致,中国着重惩罚犯罪,而国外则重在保护人权。宁可错放,也要保障程序正义。
上海刑事律师周立波案的“救命稻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周立波夫妻与二名律师与翻译合影
5月9日周立波的案子将再次开庭,斯律师会有什么样的精彩表现,警察会不会来个反击,拿出重磅证据,例如执法纪录仪什么的。周立波能否成为中国的“辛普森”,在美国被无罪释放,让我们拭目以待,相信又会是一场更加激烈的唇枪舌剑。(本文为作者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2017年1月19日凌晨,纽约警方将涉嫌开车“蛇行”的周立波拦截搜查,发现后车座有黑色枪套,并搜出一把柯尔特野马380口径手枪以及两袋可卡因。驾驶员周立波与副驾驶座的唐爽随即被逮捕,隔天均获保释。之后,检察官决定不对唐爽提起刑事检控,周立波成为唯一的检控对象。
2017年12月18日,纽约州大陪审团决定,对周立波提出5项检控,包括两项重罪、两项轻罪、一项违规: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子弹上膛,C级重罪),非法持有火器罪(E级重罪),四级非法持有武器罪(轻罪),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轻罪),以及开车时打手机(违反交通法规)。
周立波与妻子走出法庭
2018年美国当地时间3月27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周立波持枪涉毒案在纽约州长岛拿骚县法院再次开庭,这一次开庭与以往不同,形势似乎出现了大反转。周立波称,“我没有承认蛇形开车,也没有与美国检方达成任何共识,我一点罪也没有。”周立波辩护律师史蒂芬•斯卡林表示,对于申请法官撤销此案已经比较有把握,表示将提出动议申请法官撤销案件,法官宣布将于5月9日再次开庭。周立波的律师史蒂芬•斯卡林是何许人也,他如何做到力挽狂澜?律师使用了什么秘密武器?这不得不说说美国法律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美国律师无罪辩护的大杀器,许多经典案例如辛普森案,都是律师充分利用这条规则,最终使当事人无罪释放。
周立波的超牛律师史蒂芬•斯卡林
此次出庭,周立波换了一个超牛辩护律师,那就是斯卡林。在其个人网站上的简介显示“曾被《纽约时报》评为过去4年中的百大超级律师之一”。已经做了49年的律师,经验可谓绝对丰富。姜还是老的辣,斯律师对美国的法律规则可谓是了如指掌了。让我们来看斯大律师是如何一番神操作,扭转被动局面的。
斯律师与警察的精彩辩论
警方:在周立波车子上发现毒品和手枪。
斯律师:周立波当时确实在开车,但不清楚武器和毒品是怎么到车里去的。这个事情应该由你们警察来举证。再有,现有物证手枪和毒品上并没有周立波的指纹和NDA。警方凭什么说是周立波放在车上的?
警方:周立波当时在打电话,而且是蛇行,非正常驾驶,犯了开车打手机罪。执勤警察证明,在Bayville大道看到一辆黑色奔驰车的司机拿着手机,“荧光幕亮着,驾驶好像是在看着屏幕”。
斯律师:警察你要搞清楚,什么是打电话,在相关法律中,开车打电话的法律规定是手机离耳朵一定距离,周立波当时没有把手机放在耳边。
紧接着,斯大律师拿出电话公司的通话记录,周立波当天这个时间没有打过电话,没有通话记录。
警方:搜查车辆是经过周立波同意的。当时车上周立波好友唐爽充当翻译,在警察询问过程中,经过沟通,周立波点头同意搜查的。
斯律师:周立波是中国公民,讲普通话,不讲也不懂英语。周立波从来没有同意搜查车辆和行李。警察应该提供同意搜查书面证据。
在这几次交锋中,最后一个问题最为关键,也是辩护律师终极武器。美国有严格而复杂的证据规则。如果警方拦停、搜查周立波车辆没有合法理由,存在执法瑕疵,根据美国法律规定,若警方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该证据将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也就是说,搜出来的手枪也好,毒品也好,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呈堂供证。指控周立波犯罪就没有了任何证据,这也是斯律师为什么向法庭申请撤销案件动议。
3月23日开庭前,周立波发微博称,“本人只有冤屈,沒有过错,更无罪行”。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obtained evidence),是指非法取得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规则的统称。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美国对违法搜查、扣押所获得的证据采取的是强制排除的态度。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禁止无理搜查。事实上,最高法院已经把搜查定义为警方侵入某人有预期合理的隐私的一定范围场所。构成合法搜查的条件是:(1)获得搜查证;(2)无证搜查,适用于紧急情况、室外的搜查和有逮捕证的情况;(3)经同意的搜查。然而对同意有一个推定的限制,如果警方非法临时扣留或逮捕嫌疑人,任何同意都是无效的。另外,美国司法中还有严格的“毒树之果”证据排除规则。“毒树之果”一词中毒树指的是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毒树之果指的是从毒树的线索中获得的证据。美国将证据排除扩大到“毒树之果”,统统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
美国为什么制定那么严格的证据规则?这样不会放纵真正的犯罪吗?非法证据排除好处很多,有助于控制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督促执法机关守法,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保障人权。我国目前已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仅是对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予以排除,对其他证据还是有选择地使用,并不是彻底的非法证据排除。这是中外不同的司法观念所致,中国着重惩罚犯罪,而国外则重在保护人权。宁可错放,也要保障程序正义。
周立波夫妻与二名律师与翻译合影
5月9日周立波的案子将再次开庭,斯律师会有什么样的精彩表现,警察会不会来个反击,拿出重磅证据,例如执法纪录仪什么的。周立波能否成为中国的“辛普森”,在美国被无罪释放,让我们拭目以待,相信又会是一场更加激烈的唇枪舌剑。(本文为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二)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三)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
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问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新京报快讯 到饭店吃饭不给钱,53岁的张彩文两年来先后14次因“白吃白喝”被行政处罚,这次终因吃了8100多元的“霸王餐”被追究刑事责任,终审获刑1年。
53岁的张彩文是河南人,2013年退休后来到北京。今年4月6日至7日,张彩文在明知自己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消费8107.6元且拒绝结账,后被警方控制。据了解,张彩文当时在北京太宫国际酒店开了间房,叫了搓澡、修脚、牛奶浴等服务,并开了酒单里最贵、价值3000多元的一款红酒。
此前的庭审中,张彩文对法官称自己是自由职业,负责“白吃白喝”。她曾说,“我没有去过的地方我都要去,我没有钱就得花富人的钱。”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张彩文不服上诉。
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在某国际酒店进行高价项目消费,与张本人的收入水平不相符,她所辩解的丢失钱包、等待家人汇款等理由,进一步证明张彩文实际上并无支付能力,结合她的客观行为,能够印证其主观上具有利用酒店先消费再付款的交易习惯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目的,张彩文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终审维持原判。
法言法语:诈骗罪如何量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我国各地区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
例如,北京市: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河南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上海市: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月25日17时30分许,122接到报警,一骑车老人,在京通快速路辅路888创意园门前倒地受伤,生命垂危。警方迅速赶往案发现场取证,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是一男子骑变速赛车肇事,超车时,将老人剐倒,肇事者并未查看老人伤情,而是骑车逃逸。被撞老人后因颅脑损伤不幸身亡。
由于肇事自行车没有号牌,目标较小,警方反复比对案发地前后路段监控录像,终于发现肇事嫌疑人的模糊影像,只能确定服装颜色、背包以及自行车基本特征。民警对案发地5公里范围内所有路口进行逐一排查,最终确定嫌疑人最有可能居住的小区。该小区院内有十几栋高层住宅,民警再次比对小区内所有监控录像,终于在电梯间的一个监控录像中发现了嫌疑人。
通过暗中调查和多日蹲守,民警锁定了嫌疑人居住楼层和门牌号。12月6日早6时许,嫌疑人被办案民警抓获。嫌疑人李奇(化名)22岁,加入北京某骑行俱乐部,并购买了可变速赛车。事发当天,李奇骑车回家,剐倒老人后逃逸,中途曾步行返回现场观察情况,发现老人伤势很重,再次逃离现场,并将事故发生时所穿的衣服和肇事车辆运回密云老家。
目前,李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言法语:交通肇事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发生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几种情况:(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骑变速赛车男子超车时,将老人剐倒,肇事者并未查看老人伤情,而是骑车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具有逃逸情节,应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新闻资讯:华为高管涉嫌受贿
每日经济新闻讯原消费者业务中国区销售主管滕鸿飞日前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因涉嫌刑事犯罪,警方正在侦查中,一切请以警方披露信息为准。华为一直秉承诚实与合乎商业道德的原则来开展业务,对内部腐败行为采取零容忍。
众所周知,华为旗下拥有三大业务集团,分别为运营商BG、企业BG和消费者BG,其中消费者BG业务覆盖华为手机、平板电脑、移动宽带、家庭终端、家庭媒体终端产品,以及模块产品、智慧企业等解决方案和服务。
法言法语: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切实保障律师各项执业权利 直指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六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促进检察机关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曾被律师抱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今后将在检察机关得以规范解决。
一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进行会见;侦查终结前,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二是要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依据《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代理人经检察机关许可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三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规定》明确,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包括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告知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侦查部门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调取。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检察机关不予调取,同时向律师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决定调取,侦查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检察机关要在三日以内告知律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有需要的,要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要书面说明理由。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在场。
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检察机关要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检察机关不许可要书面说明理由。
四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规定》指出,检察机关要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检察机关要及时安排听取。对于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包括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检察人员必须审查,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五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在侦查期间,律师向检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情况,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告知。
六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对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要求参加检察机关案件听证的,检察机关应当允许。
《规定》强调,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的,检察机关要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
《规定》要求,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经201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4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严肃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全体检察人员应当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法律规定,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为当事人委托律师和律师履职提供相关协助和便利,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共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委托权的行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于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确认委托关系。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查验接受委托的律师是否具有辩护资格,发现有不得担任辩护人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解除委托关系。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情形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并依照相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材料。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法定通知辩护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对于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的,应当查明原因,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及时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检务公开的相关规定,完善互联网等律师服务平台,并配备必要的速拍、复印、刻录等设施,为律师阅卷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侦查部门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调取。经审查,认为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决定不予调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决定调取后,侦查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律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在场。
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听取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听取律师意见应当制作笔录,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对于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叙明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律师在侦查期间向人民检察院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等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报请情况告知律师。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律师。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尊重律师的权利,依法听取律师意见,认真审查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要求参加人民检察院案件听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履行对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法律监督职责。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接受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不属实的,应当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检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或者检察人员在诉讼活动中阻碍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阅卷权等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接受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情节较轻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具有违反规定扩大经许可会见案件的范围、不按规定时间答复是否许可会见等严重情节的,应当发出纠正通知书。通知后仍不纠正或者屡纠屡犯的,应当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并报告检察长,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记入执法档案,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的工作联系,通过业务研讨、情况通报、交流会商、定期听取意见等形式,分析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中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共同提高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6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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